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所述,
羁押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面临特定情形时可采纳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意在
保证被指控者或者被告在确立的条件下能够持续参加
诉讼行动,并且不会带来社会危害。
然而此款法令并未明确指出在
拘留阶段能否推却羁押,但依照法令的主旨,倘若被指控者或者被告满足了羁押的条件,而且实施羁押不会导致社会危害,那么他们理应有权提出羁押申请。
因此,若在拘留期间的被指控者或者被告满足了羁押的条件,他们原则上应该有权提出羁押申请,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限制其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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