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投保人有蓄意制造
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上疾病等行为,则保险公司将不受理赔。
除非投保人已支付足够二年及以上的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向其他合法权益方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假如受益人有意致使被保险
人死亡、残疾或得病,亦或是
蓄意谋杀行动没有得逞的话,那么该名受益人将失去他/她的受益资格。
2.关于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
合同条款,从合同正式生效或者
合同效力得以恢复的那一刻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则此项规定不适用。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
伤残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样地,如果投保人已经支付了足够二年及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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