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当中第七十一条有关条款的明文规定,被批准采取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多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不能擅
自离开自己所在的市、县;
其次,他们有义务在接到
传唤后立即到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再次,他们不得对
证人进行干扰,妨碍其正常作证;
最后,他们也需要遵守不得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这一基本规定。
除此以外,执行机构还可以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命令那些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比如禁止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不得与某些特定人员私自会面或是通信,以及限制其从事某些特定的行为等。
另外,为了保障安全和监视,执行机构还有权要求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将其所持有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开车所需的驾驶证件等上交给具体的执行机构来保管。
倘若这些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没有遵守上述规定,那么执行机构就有权利对他们处以部分或完全没收
保证金的惩罚,同时也有权责令其写下书面的忏悔书来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且责令他们有义务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新的保证人,又或者是直接对其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是采取
逮捕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未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话,也是允许先行
拘留的。
因此,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人,只要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他们所被扣留在外的财物,诸如他们所持有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他们驾车时所需的驾驶证件等等,都是可以被取回来的。
但是,如果他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着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
处罚,而且还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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