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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解除机关是谁决定的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状况的变更,包括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必须以上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判断后作出决定为准则。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者存在有损于诉讼参与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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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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