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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收到的货物合同诈骗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若有人矢口否认已接收之商品,实则已将其据为己有,如此行径或许便触犯了合同诈骗罪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倘若此类行为乃出于非法占有之心,且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实施,从而骗取到的财物价值较大,那么此种行为便极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更为具体地说,假如行为人借由否认收到商品的手段,试图逃避支付货款或预付款,抑或是在收到商品之后选择逃逸,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所述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第四款与第五款的规定。
若骗取的财物价值较大,那么行为人便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责,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处罚
然而,要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详尽事实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具体细节、涉案金额的多寡等等因素。
若行为人确实未曾收到过商品,那么他可能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若是行为人借助于虚假陈述或掩盖真相来否认收到商品,那么他便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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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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