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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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地说,交通肇事罪的确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运输作业过程中,因为严重违背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导致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生命丧失,或者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在刑法中属于刑事犯罪,是指因为行为人的知识技能不足,没有预见死亡危险,或者自信能够规避,但是最终导致他人死亡。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违反了法律,应该受到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需要综合考虑过失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致死的意图,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

所谓的“交通肇事罪”,它实际上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的行为人由于其过失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他人身亡或重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界定该项法律责任时,我们主要观察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无触犯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为人是否遭受到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等过失的影响。

该说法并不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故其主观意图明显,并且其作为行为犯,仅需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这与交通肇事罪有所区别,后者属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仅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方能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