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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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构成需同时具备公开污蔑或恶意编造不实言论且情节恶劣的要件,而非仅看传播次数。真实信息即使广泛传播也不构成诽谤。判断需综合信息真伪、传播方式及社会影响,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虚构信息加侮辱性传播即使一次也可能构成诽谤。具体案件需结合实情和证据,由法庭公正裁决。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之成立并非仅仅依赖于所传递之诽谤性信息被传播的次数,而更需全面地考察诽谤行为之严重性与否。若诽谤行径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尽管诽谤性的信息仅有一次传播,亦极有可能被视为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在判定情节严重之时,往往包括对诽谤内容、方式、影响力范围以及带来的实际结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评估。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之成立并非仅仅依赖于所传递之诽谤性信息被传播的次数,而更需全面地考察诽谤行为之严重性与否。若诽谤行径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尽管诽谤性的信息仅有一次传播,亦极有可能被视为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在判定情节严重之时,往往包括对诽谤内容、方式、影响力范围以及带来的实际结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评估。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之成立并非仅仅依赖于所传递之诽谤性信息被传播的次数,而更需全面地考察诽谤行为之严重性与否。若诽谤行径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尽管诽谤性的信息仅有一次传播,亦极有可能被视为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在判定情节严重之时,往往包括对诽谤内容、方式、影响力范围以及带来的实际结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评估。

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指出诽谤性信息被浏览的次数达到何种特定标准后方可认定为构成诽谤罪行。关于诽谤罪的裁定通常是根据发布的信息内容、其广泛传播的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来进行的,而并非仅仅取决于其被浏览的次数。然而,若诽谤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或者给他人的声誉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至于是否构成诽谤罪,这需要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