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检察院坚决依法支持以“
危险驾驶罪”为由对
当事人进行
起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当
行为人在道路之上
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出现竞相追逐、酗酒驾车、
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反相关运输安全法律
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况,且情节极为恶劣者,便可被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在其中担当着
公诉机关的重要角色,有责任代表国家
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涉案人员的
刑事责任。
因此,若经检察院深入调查并确认某人为上述
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且
证据确凿无误,那么检察院将坚决支持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出
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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