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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房其性质是否应归类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屋,这部分财产在婚期前还是婚期后得到的。
如若这些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产是在婚前获取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便应属于房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不在考虑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若这些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产是在婚后获得的,假设婚后对这些不动产进行了征用和重新修缮,此时所取得的安置房则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依据相关法规,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该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举例来说,假设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并持有,且仅在婚姻关系推进过程中发生了征用和重新修缮,基于这笔财产所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便是对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续,因此,这种形式下的安置房依旧可视作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财产以特殊情形获得时,有时就可能会产生有时可能会产生分歧。
具体说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六项财物可以被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务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如无形资产般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若遗嘱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话,便不在此列;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预期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补偿款。
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下列财产被公认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
2.一方在人身伤害事件中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财产;
4.专门用来满足一方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属一方名下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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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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