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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未经公证是否仍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这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各位在《民法典》规定的条文中,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基于此约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倘若选择在离婚时按照约定方式分配双方财产权益,那么这种约定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
当然,如果日后夫妻双方另有签署不同于以前协议内容的新的财产协议,则应以后面签署的新协议为准。
至于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情形下不会对外部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利用其与配偶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作为对抗第三方债权请求的借口。
婚前财产协议,专指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前签署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婚前、婚后的债务承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正式文书。
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时,下列条件显得尤为关键:
1.经过公平磋商,双方应在公平、自愿且处于均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
2.所约定之财产范畴必须覆盖夫妻现有或未来可能积累的合法财富,旨在确保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应有的权益,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前取得的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其他贵重财产等。
3.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4.协议中不得拟定含有干扰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条款,如“任意一方若首先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将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表述不应出现。
5.协议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财产生效的前提以及生效的具体时段。
在多数情况下,伴侣们会在订立协议时加上“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开始生效”的字样。
因此,就婚前财产协议而言,其显然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设立,故需等到结婚登记的行为真正完成后方能发挥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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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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