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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为何会主动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部门会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那么公安部门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倘若对某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但超过了37天而检察院并未作出批捕决定,此时继续对其关押将构成超期羁押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类情况时,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若依照法律规定,这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且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大的情况;
(3)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那么无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适用取保候审均不会导致这种担忧的增加;
(4)最后,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期限已经到期,然而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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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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