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对虽然认识到其行为属于
违法,但仍故意提供
虚假证据进行掩盖者,他们将面临
包庇罪的指控,并有义务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确实不知情对方是否为
犯罪分子,亦或对事件真相并不清楚而公正地发表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的观点的人来说,我们不能将其视为犯罪。
若是事先商量好,却在他人犯罪之后继续给予包庇支持的情况下,那便属
共同犯罪。
在此所述的“事先商量好”意味着
窝藏、包庇罪犯和被
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早在
犯罪行为之前便已经制定出具体计划或是达成共识,承诺在犯罪分子
实行犯罪后会为其提供窝藏或包庇保护。
若仅仅是得知了有关人员将要进行犯罪行动,过后来进行窝藏、包庇,或者是事前就已知晓作案人员将会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没有采取
报警措施,犯罪行为发生后又对犯罪分子进行窝藏、包庇的话,那么这些行为均不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而是需要独自面对窝藏、包庇罪的指控。
因此,“事先商量好”和“知晓”是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涉及具体策划或协议内容的协商,只有这样才能被认为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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