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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时间:2024.09.24 标签: 涉外专长 国际贸易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皆属走私行为:
(1)在未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尚未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输送和携带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2)在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隐藏、伪装、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境;
(3)伪造、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值,以此方式偷逃关税;
(4)在无海关许可且未足额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官方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以及其他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在未获取海关许可及足额缴纳关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享受特定优惠税率或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专供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或将此类进口货物从特定区域擅自运往国内其他地区;
(6)未经许可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所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7)在内陆水域及其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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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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