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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应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对于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损毁的土地,必须遵循"谁损坏,谁复垦"这一重要原则,由相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以下简称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起修复责任。
若在复垦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保证质量或者需求,土地复垦义务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将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以专门投入到土地复垦工程中去。
总的说来,土地复垦就是对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毁坏的土地,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使之恢复到被利用的状态。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管理法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挖掘、塌陷、碾压等原因造成土壤受损,相关的用地单位与个人均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复;
若是因客观情况无法修复或者复垦过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以专项修复土地。
在修复后的土地,应当首先考虑用于农业生产。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非常珍惜、合理使用土壤资源及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强化土地复垦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20合格1年3月5日,国务院依照土壤管理法规之精神,制定并批准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取代了1988年合格合格月8日颁布的旧版《土地复垦规定》。
在修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损坏且难以确定土地复垦责任者的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赘余土地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统一组织,实施复垦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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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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