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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立案的标准是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交通肇事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其内容如下:
当交通运输行为导致一人及以上人员受重伤,且该责任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首先,罪犯必须在饮酒或滥用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
其次,由于自身没有持有驾照而驾驶机动车;
同时,如果已经清楚了解到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或安全机件失灵;
或者明知道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尚未登记注册或存在报废情况;
再者,由于超载严重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最后,为了规避法律追究,潜逃出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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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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