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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条件,则法院将不会接受其破产申请请求。
当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发起的破产申请产生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正式通知书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抗辩意见。
若抗辩理由充足并得到法庭认可,那么法院便会对该破产申请采取不受理处理结果。
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已具备破产原因:
首先是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负债;
其次是负债大于资产,导致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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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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