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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陈** 天津-河东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23 15:49:58 358人阅读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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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破产申请不被受理,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十五天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十五天,不受理会说明理由。
3.上诉时要备好能证明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材料,像债务人无法偿债、资不抵债等证据。
4.上一级法院审查上诉,若原裁定有误,会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2025-10-23 19: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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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若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会说明理由。申请人上诉时,要准备能证明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材料,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上一级法院会审查上诉,若原裁定有误,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在面对破产申请相关法律事务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您在破产申请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是对上诉流程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3 18: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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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被受理时,申请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通常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15日,且不予受理会说明理由。

应对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申请人上诉前要准备充分材料,证明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如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2.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审查,若原裁定有误,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申请人需配合上级法院审查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补充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2025-10-23 18: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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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破产申请不被受理时,申请人有救济途径,可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为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争取权益的机会。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时间限制,一般是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这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3)法院若不予受理,会说明理由,申请人上诉要准备证明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材料,比如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4)上一级法院会审查上诉,若原裁定有误,会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提醒:
上诉时证据准备要充分,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17: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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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牢记上诉时间,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避免错过时间。
(二)上诉前准备好能证明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材料,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三)了解法院的裁定时间,一般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若未按此时间裁定可关注进展。
(四)若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留意其说明的理由,以便有针对性地准备上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10-23 17:08:59 回复

对于该怎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您好,关于该如何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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