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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73人
律师解析:
运用虚构成分、有意遮掩事实真相以及欺诈行为以及撒谎手段等各种手法对他人所拥有的金钱、物品和公共财产生诈骗的违法行径。
如果是以借贷为幌子而行诈骗之实,那么其做法常常表现为卷起所借之款逃逸无踪;
或是毫无节制地将诈骗所得用于消费以及参与赌博活动;
或者是反复地对同一位个人、或者是不同的个体实施诈骗行为,其目的是完全没有打算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且在实践中造成自己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窘境之中。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持有积极追求或是听之任之的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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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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