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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以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内:
(一)该方在婚姻缔结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二)该方因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或为了修复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偿性或赔偿性的款项;
(三)通过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五)根据现行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应被视为某一方私人所有的其它各类财产。
军人所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成为其专属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财产,除非在相关的书面协议中有特别的声明。
然而,夫妇若能就此达成共识,亦可享受新的划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彼此努力所获取的以下各项财产,将被定位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一)由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构成的收入;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收益,此外还包括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所有收益;
(四)在遗产继承或接受馈赠中得到的财产,但须排除在遗嘱或赠与类文件中指明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份额;
(五)某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益的相应金额;
(六)男女双方在现实情况下或根据法律规定所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
夫妇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归属于各自、共享还是分开为各自持有及共享。
这样的约定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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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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