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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4.06.28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复议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当您对于特定行政行为有所异议之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行政复议审理:
首先,如涉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您应当向该成立此派出机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请求;
其次,若对政府职能部门依其法规或规则设立的代表机构依律、按条例自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可向设立此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是该部门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再次,当面对由法律、法规授予权限的组织中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您应依据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提交复议申请;
另外,如果遇到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联合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您对此表达了反对态度,那么您可以向他们的共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
最后,当行政机关被法定撤销后,对于此前已作出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有疑虑的情况下,您有权向继续行使原行政机关职权的更高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上诉。
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是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步为复议受理阶段;
接下来进入行政复议环节,最后,法律执行阶段。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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