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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醉驾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以剥夺自由刑和罚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者,若同时存在以下情况,将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首先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尚未触犯其他罪名的;
其次是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200毫克/100毫升以及在高等级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再次是所驾车辆处于满载乘员、超负荷承载或者超速驾驶状态,并且未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或者故意使用伪造或者虚构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冒用公权力逃避官方检查,或是拒绝执行、阻挠官方进行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罪行的行为;
以及先前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人员;
另外,还有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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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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