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针对特定的交通
意外事件,如果肇事者有意图躲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径,则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
犯罪性质的
肇事逃逸。
接着我们来了解下哪些情况可以被视为特定的交通事故,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若在意外中导致1名人员不幸丧生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并且该肇事者对整个事故负有完全或
主要责任;
其二,当肇事者处于饮酒过量或吸食毒品状态时
驾驶机动车;
其三,驾驶员没有取得合法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进行驾车活动;
其四,如果肇事者清楚
机动车的相关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无效,却依然为之驾驭;
其五,肇事者明知道所驾车型并未获取有效行驶许可证件或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但是仍然决定冒险驾驶;
其六,对于严重超过额定承载能力的驾驶活动同样会被判定为特定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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