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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个月大,能否办理离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确实可以选择离婚
然而,男方却无权主动提请离婚申请
反之,若系女方提出离婚诉求或者人民法院因特殊考虑而可见般必要受理男方所提离婚请求时,方可准予离婚
在此期间,仅对男性提起诉讼离婚加以限制,并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约束。
因此,在符合双方共同意愿的前提下,仍旧允许通过协商方式达成离婚协议
另一方面,作为女方,在此特定时刻有权采取相应行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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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钧律师

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朱永钧律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吉安行政专业委员会会员。拥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是兢兢业业的为民服务好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成功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不吹嘘、不虚假承诺,认真、踏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极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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