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该问题,以下是本人的详细解析以及相应建议供参考:
首先,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款项未结清,银行具备随时
追款的权利与可能性,具体何时触发及如何操作则由各家商业银行自行裁决;
其次,若借款者所
拖欠的账单总额高于一万元,并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书面催缴之后三个月之内仍未支付回款,那么便可被理解为
刑法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并将此类行为定义为潜在的
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
再者,如借款者的恶意透支金额较高,但在公安部门正式
立案调查之前已经全额偿付所有的透支利息,同时情节较为轻微,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的判定,这类案件有望得到宽大处理,例如完全免于
刑事责任的可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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