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其分割决策会以协商为主导原则进行,而对于房地产的
分配比例、分配方式以及分配期限等诸多事项,都应先经由夫妇双方齐心协力进行商定和决策。
但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无法形成一致协议时,便可向
司法机关请求调解与裁决。
关于房屋最终的细分方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予以详细审慎的考虑。
概括而言,当双方都有意愿获得
房屋产权且自愿竞价购买者,法院应当严格准予。
相反地,如果仅有一方渴求房屋产权的话,此时法院将委托权威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详细的估值,之后夫或妻中的任何一位获胜者须向对方支付适当的
补偿金。
最后,若双方均不愿拥有
房屋所有权的话,则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纽约法庭将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之后所得出的所有款项将用于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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