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证据必须在
诉讼审理中进行展示,且需经过庭审阶段的验证与确认。
未经进行庭审辩论及核实的证据,不能被批准作为案件裁决的唯一依据。
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企业商业机密以及
个人隐私权等敏感信息或法律明确要求予以保密的证据材料,在正式开庭时应避免进行公开质证环节。
若
当事人在庭前提交
证据交换过程中未产生任何争议且已编制成卷,此类证据经过审问人员在庭审期间给予明确定义之后,方可视为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
如被合法
传唤的被告因无法说明合理原因而未能出席庭审,依据相关
法规,需要通过缺席审判方式进行
立案判决,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曾提交过相关证据,也无法将其作为案件裁决的唯一依据,除非当事人在庭前所交换的证据在此过程中并未引起争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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