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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环节

时间:2024.06.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证据必须在诉讼审理中进行展示,且需经过庭审阶段的验证与确认。
未经进行庭审辩论及核实的证据,不能被批准作为案件裁决的唯一依据。
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企业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敏感信息或法律明确要求予以保密的证据材料,在正式开庭时应避免进行公开质证环节。
当事人在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过程中未产生任何争议且已编制成卷,此类证据经过审问人员在庭审期间给予明确定义之后,方可视为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
如被合法传唤的被告因无法说明合理原因而未能出席庭审,依据相关法规,需要通过缺席审判方式进行立案判决,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曾提交过相关证据,也无法将其作为案件裁决的唯一依据,除非当事人在庭前所交换的证据在此过程中并未引起争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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