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否再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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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当夫妇之间产生
离婚分歧时,其中一方若执意
离异,我们建议您向法院
提出离婚申述。
以合法程序进行的离婚申述被称为
诉讼离婚。
在法官审理此案后,若证实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且经调解仍无改善的可能,将判之离婚。
关于
起诉离婚的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起草一份详尽的
起诉状;
其次,根据您的诉求准备相应的
证据材料;
第三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
递交上述文件;
接下来,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判令离婚的申请;
若法院决定受理,那么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
裁定书副本;
随后,安排
法院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发送
传票;
最后,开庭进行审判。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有权聘请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为自己代言。
原则上来说,
离婚纠纷的
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若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务必向法庭提交亲笔签署的书面放弃意见。
在
法院判决离婚与否及
分割财产,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之时,会充分考虑原告的
诉讼请求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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