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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针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其形式有书面形式、口述形式以及其他特别约定的形式这一问题。
具体说来,书面形式是指协议合同、书信文档以及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通过实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容。
因此,您若选择使用传真来进行签署合同,从形式上来看它应当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只要合同细节与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冲突或矛盾之处,那么传真签署的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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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印明律师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赵印明,党员,意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商务部主任。2017年毕业于玉溪师范学院,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擅长商事活动规范及事后纠纷处理。秉持“与法律站在一起是强大的,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由”的理念,为企业商事活动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886951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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