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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归属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当遵循因果关系这一法则,与实际存在接触的交通事故同等对待并给予判定。
结合交通事故的严谨定义,我们可以明确理解到,交通事故是否涉及接触并未被纳入其作为构成要件的标准之中。
“交通事故”的严格内涵为,具有对车辆在道路方面显著的故意或意外不当行为,从而引致个人身体遭受伤害或财务损失的事件。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道路、主观因素上的故意或意外情形及最终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尽管无接触行为的确未曾发生过,但由于对方的原因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因此,他们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如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确认无误后的第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涉及死亡事故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充分证据之后,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所有的当事人到场,公开接受调查取证。
在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或多方都存在过错,那么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将分别面临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不同的法律后果;
最后,若无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且无法确定原因,那么这将被视为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都不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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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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