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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域名并不具备著作权的属性。
科普如下:
首先,域名,亦可称之为网域,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术语,它其实就是由若干个以“点”为分隔符的单词组合成的一种特殊编码方式,用以在进行数据传输的过程中,准确识别和定位某个特定的计算机设备或者计算机集群。
其次,因为数字形式的IP地址比较难以记忆,同时也无法直观展示出其所指示的注册组织或者地理位置等信息,因此,我们设计了域名这一概念,并运用网域名称系统使之与IP地址相映射,以便人们能更为便捷地接入互联网,并无需记诵那些需要通过机器解析的复杂的IP地址字符串。
再者,所谓的著作权,其实指向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对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创作出来的各种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著作权通常也被称为版权。
最后,根据人民法院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若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具备下列各项条件,那么就应该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活动已经构成侵权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
第一,原告提出的民事权益主张得到法律有效支持;
第二,被告持有的域名或者该域名的主要部分出现了对原告知名商标的复制、仿造、翻译或音译情况;
或者说,该域名与其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乃至整个域名等存在高度相似性,足以让普通大众产生混淆误解;
第三,被告对该域名并未持有任何实际权益,同时在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过程中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第四,被告在注册、使用该域名时体现出明显的恶意态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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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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