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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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法条较量(一)在符合国家法治原则下,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皆将受到应有的惩罚。依据现行法规制度,犯故意伤害罪者将面临三种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处罚,其中最重刑罚为死刑。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其唯一的量刑幅度仅限于五年的有期徒刑。(二)任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要考虑犯罪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故意伤害罪主要关注伤人意图与实际伤害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侵犯他人健康,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寻衅滋事罪则强调追求刺激、情绪发泄等动机,行为人无故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其表现形式多样,如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还可能涉及财产侵害。因此,在认定罪名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刑事犯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要件: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明确故意。 -客观要件:犯罪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程度健康损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法律会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人进行评判,并依法严惩此类危害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主体一般为十六岁以上具备责任能力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主体分为十四至十六岁重伤负责和十六岁以上轻重伤都需担责。两者主观均为故意,但寻衅滋事不特定挑起事端,寻求刺激;故意伤害则有针对性,侵犯健康权。寻衅滋事针对公共秩序,故意伤害针对个人健康。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损害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