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登记是否必须使用离婚证
时间:2024.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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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时,您需要携带
离婚证。
所谓
再婚,便是已婚人士在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如
离婚;
或在原伴侣离世之后,选择再次组建新家庭并依法走法定
结婚流程的行为。
如同初次
结婚一样,再婚的男女双方同样需要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材料,前往
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注册。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带上离婚证或法院的
判决书,以便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从而颁发
结婚证书。
对于已经结束原有婚姻关系并想要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朋友们来说,再登记结婚所需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常驻户籍簿或是有效
身份证件;
其次,个人
身份信息确认声明表格,声明内容需涵盖无配偶情况及与对方无任何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此外,还需要向登记处
递交三张二寸照片,照片要求为近期拍摄且为半身免冠彩照;
最后,如果曾经历过离婚,那么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或是由法院出具的
离婚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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