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遵守如下行为规范:1.未获得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准之前,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2.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3.在接到
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受审;4.严禁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
证人作证;5.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私自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4.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
保证金者,将面临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
处罚,同时还需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并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如若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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