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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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拘留不仅可被视为刑罚的替代形式,同样可以折抵刑期。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在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前,有关行政部门已然据此赋予了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拘留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该行政拘留时间应依法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那些被判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的犯罪分子,倘若他们在正式行刑前已先行受到羁押的话,那么这段羁押期间将可按照一天折算为相当于刑期一天的方式进行处理。

通常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期限并不会被直接等价地折算为刑期。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取保候审乃是一项严厉的强制性司法手段,与刑罚执行并非处于同等地位。仅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监禁过程中所度过的时间,在司法判决得到正式确认之后,方能依据实际情由予以刑期折抵。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取保候审只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执行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的市、县,传唤时需按时到案等等。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一日可以等同于折抵刑期的一日。刑事拘留是一种很严厉的刑事司法手段,所以在被告人以后由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刑罚的时候,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法院在算刑期的时候要考虑进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算刑期的时候,强制措施被多算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