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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与控股合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5.04.07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我们所讨论的“企业合并”又被称为“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数个企业经过共同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将其拥有的财产及其他负债资产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新的企业的整个过程。
在众多的企业合并中,控股合并这种方式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它是指一个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认购另一家企业所发行的有投票决策权的股份,从而使其能够实际掌控被合并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方针决策。
如此完成的合并过程并不减少原有的公司的法人身份。
首先,企业合并具有的特点包括:
它是由两家甚至更多的公司组合形成的一个全新企业;
而对于控股合并,则表现在一个企业通过购买他人股权,从而实现对其财务和运营方针的实质性控制。
其次,从是否保留原有法人身份这个视角来看,控股合并使得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都得以保留其原始的法人地位;
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吸收合并,那么最后仅剩下其中一家公司仍然保持着法人地位。
再次,如果我们从合并的形式这一角度观察,就能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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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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