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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时间:2024.10.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者,其所应承担之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将由判决书自正式生效之时即刻开始计算。
而对于那些被判罚需接受管制,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员来说,需在主刑管制的判决书正式生效日起,与管制刑期同步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刑期的起算日期是管制判决文书的正式生效日。
此外,若对此类罪犯还采取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方式,则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将会与人同样期的管制期限保持一致,且需要同时执行。
至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和无期徒刑被减刑后丧失政治权利的人群,他们的政治权利剥夺期限则需以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是自假释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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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鹏律师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商事合规与争议解决事务部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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