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被
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者,其所应承担之
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将由
判决书自正式生效之时即刻开始计算。
而对于那些被判罚需接受
管制,并同时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之
刑罚的人员来说,需在
主刑管制的判决书正式生效日起,与
管制刑期同步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刑期的起算日期是管制判决文书的正式生效日。
此外,若对此类罪犯还采取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罚方式,则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将会与人同样期的管制期限保持一致,且需要同时执行。
至于那些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在死刑
缓期二年
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和无期徒刑被
减刑后丧失政治权利的人群,他们的政治权利剥夺期限则需以主刑执行
期限届满或是自
假释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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