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对
欺诈犯进行
立案调查之前,即使其能够全额归还所骗取之财物,也不能因此获得司法豁免,也就是说,只要被确认为
欺诈行为人,无论其是否积极退还
赃款,都不会改变他可能触犯
欺诈罪的事实认定,必须接受相关的
刑事制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欺诈
行为人能够积极地退还所骗取之财物,这将有可能被视为其真诚认错悔过的表现,并且可能会因此而获得从轻、减轻惩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获得不
起诉或者完全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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