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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前退赃能否避免刑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在对欺诈犯进行立案调查之前,即使其能够全额归还所骗取之财物,也不能因此获得司法豁免,也就是说,只要被确认为欺诈行为人,无论其是否积极退还赃款,都不会改变他可能触犯欺诈罪的事实认定,必须接受相关的刑事制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欺诈行为人能够积极地退还所骗取之财物,这将有可能被视为其真诚认错悔过的表现,并且可能会因此而获得从轻、减轻惩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获得不起诉或者完全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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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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