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事件发生之后,各方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并抱持诚挚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交流,相互做出适当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定。协商与和解通常包含自我和解以及第三方参与和解两个主要方式。自我和解即无需第三方的干预,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会晤与交涉;而在第三方参与的和解过程中,则是由处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担任斡旋者角色,帮助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
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与执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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