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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是帮信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明确指出,所谓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然而,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模式,其本质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持的财产为目的,采取诸如伪造信用卡、使用失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活动。假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却依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倘若行为人自身直接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并未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那么他将不会被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是直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信用卡诈骗本身并不等同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行为人确实存在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同时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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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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