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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哪些部分归属业主共有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在该住宅小区范畴之内,以下各类物资皆为广大业主所共同拥有:
首先是其建筑规划区域内部的交通道路,但须排除属于城镇公共交通道路的类别
其次包括范围内的绿化区域,同样需要排除城镇公共绿化用地或已明确注明专属某一个人的情况;
再者是该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与公用设施;
还有物业服务办事机构所需使用的房产;
以及占据业主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空旷场地用以停泊车辆的车位;
最后还包括建筑物的基础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外墙和屋顶等重要组成部分,各种公共通行的通道、楼梯、大厅等空间形式,以及消防系统、公共照明设施、紧急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内在结构组件。
除此之外,其他既不属于业主专用部分,又不在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特定权益人掌控之列的场所以及设施等都在此类范围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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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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