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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宣判后,谅解能否成为减刑的依据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满足减刑条件的囚犯是有资格获得相应减刑的。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类型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若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并积极配合接受教育改造,确认具备明显的悔过与蜕变表现,或者在立功方面有所展现,都享有获得减刑的权利;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进一步减刑:
首先,即阻止了他人进行的重大犯罪活动
其次,有效检举出监狱内或外的重大罪行活动,且经过查证后发现均能得到证实;
再者,有显著性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创新成果;
第四,在日常的生产及生活中,舍己救人做出英勇无私的举动;
此外,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是排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有着突出的表现率先垂范;
以及最后,通过个人的努力,极大地奠定了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基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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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浪律师

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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