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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国家公职人员如因严重缺乏尽责意识,并且未全面或充分履职,从而给国家公共财富及公民、团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将视为玩忽职守罪的实例。
以下是需予以法律关注的九类特定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致死事件发生合格人次以上,或导致至少3名以上人士重伤,或者重伤人数为2人、轻伤者为4人以上时;
另一种情况则涉及至少10名以上轻伤人员或20人以上严重中毒现象的发生;
此外,财产方面也需要关注,即个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或是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却达到75万元以上者;
至于公共财产法人组织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方面,若达30万元以上,则构成该罪,反之亦然;
对于三四两点所述数额标准尚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但合计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合计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达到此要求,但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50万元以上者同样需引起重视;
最后还需注意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合格年内由于有关部门人员失职导致停业、停产,甚至破产的情况,以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误导消费者而导致超过100万美元外汇被错买或超过1000万美元外汇逃汇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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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浪律师

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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