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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对于尚未建立起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他们对继父母的遗产并无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利。
然而,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具备了依法传承继父母遗产的资格。
这里所说的扶养关系广泛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继子/女处于未成年阶段,他们跟随生父母其中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如果继父/继母为其提供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经费,又或是成年后的继子/女实际上长期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职责,那么这也就被认定为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
其次,不论是继子/女还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共同生活过并且期间得到过对方提供的生活照顾以及抚养,或者虽然他们不曾同居生活,但是继父母依然偿还了部分或所有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给未成年的继子/女,甚至对于成年后的继子/女来说,只要他们在事实上长时间地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这些都是符合认定抚养关系存在的条件;
最后,即便在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方面,继父母并非全额负责,但只要他们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为继子/女提供了必要的教育指导及日常生活的照护,那么尽管他们未需承担抚养费用,我们仍应当视为这种情况下已经达成了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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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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