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
招标出让,这主要是指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发表相关的招标公告,并邀请竞买人于规定的时间和固定场所内进行公开展示和竞争性报价,最终根据竞标价格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者;
其次是拍卖出让,它的实施操作过程与招标类似,只不过是在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拍卖信息后,竞卖者可自行选择参与,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喊价,依据最终的报价结果来确定土地使用权者;
再者是挂牌出让,这个方法是在预先设定的
公告期间内,对有意向的
投标人进行展示,然后按照报价高低排序筛选,从而挑选出最具有竞争力的土地使用权投标方;
最后是协议出让,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
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协议出让的目的,即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与其谈判签署协议的形式把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则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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