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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黄** 天津-和平区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0.03 19:07:00 417人阅读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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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包含多方面,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等评估,这能合理体现土地的剩余价值。
(2)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重置成本、成新度评估作价,确保对其实际价值的合理补偿。
(3)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计算,保障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4)搬迁费补偿用于弥补设备搬迁、安装费用。补偿标准由各地制定,政府征收时会公布方案。
(5)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提醒:被征收人要及时关注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若对补偿有疑问尽早咨询,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10-03 2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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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人在面对国有出让土地征收时,应详细了解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当地土地市场价格,以此衡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合理。
(二)对于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要关注其重置成本和成新度的评估情况,确保补偿能体现其实际价值。
(三)若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提供经营效益等相关资料,争取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及时收集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的凭证,以便获得足额的搬迁费补偿。
(五)密切关注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10-03 21: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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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依剩余使用年限、当地地价评估;地上物补偿按重置成本与成新度作价。
2.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计算;还有搬迁费补偿,弥补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3.各地自定补偿标准,征收时政府公布方案。被征收人若有异议,可复议或诉讼维权。

2025-10-03 21: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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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各地制定,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时,土地使用权补偿会综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依据其重置成本、成新度等评估作价。若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计算,搬迁费补偿用于弥补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征收时公布具体方案。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时,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补偿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0-03 20:3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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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涵盖多方面。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若用于生产经营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重置成本和成新度评估作价。停产停业损失按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计算,搬迁费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各地依实际情况定补偿标准,征收时政府会公布方案。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为保障权益,被征收人应及时了解征收方案。与征收方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合理补偿。若协商无果,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5-10-03 20:06:28 回复

解答如下,国家征地是具有强制性的,但是你会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具体征收标准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标准也会不一样。但是你可以参考下面的法律条例: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5.《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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