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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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债权通常能优先受偿。这种债权在债权人中,清偿的份额比普通债权高。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用来偿还担保权人的有担保债权,这是为了保护担保权人的权益,稳定市场经济体系的金融秩序。

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很重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先被清偿的。 2.员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这是对员工的保障。 3.欠缴的社保费和税款,这是国家的权益。 4.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最后的清偿。 有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不足或没有担保物的,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时,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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