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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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这样的典型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其提起诉讼的具体位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管辖权的明文规定。若借款方(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居住地不相符合,那么作为债权人(原告)便有权选择在借款方长居之地的当地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倘若借款方属于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单位,那么原告也可依法在借款方的注册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针对基于合同争议而发起的诉讼程序,原告可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其行使诉权的司法机构。就借款合同纷争这类问题而言,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的执行地点做出明确的商定,而且事后也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合同的执行地点应当以收取款项一方的所在地为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内容第三条阐述,若借贷双方在制定合同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并未明确约定,而且也无法从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中推断出确切的履行地点,那么这一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点应该被认定为接受款项一方即借款人所在的地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通常为借款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发生的此类案件,若双方居住地不同,可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居住地相同,则可选择在借款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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