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215条之规定,若
盗窃、
抢劫或掠夺而来的
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而引发伤害后果者,应由实施盗窃、抢劫或掠夺行为的人员负
赔偿责任。
在此情境下,若盗窃人、抢劫者或掠夺者并
非机动车实际使用者,且事故责任归属该机动车所有,则盗窃人、抢劫者或掠夺者将与机动车实际使用者共同承担
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给
医疗机构,但同时他们也享有向
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救援费用的垫付(仅局限于抢救费用),并且他们有权依法行使
追偿权以弥补其所垫资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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