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客体部分。
本
罪名所侵害的重要权益包括国家对于农用工具生产质量的严格监
管制度及广大农林业生产事业。
2.犯罪客观事实部分。
本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征是违反了与农、林、牧、渔业等相关的生产管理条例,在制造、贩卖假冒
伪劣农药、兽医药品、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材料活动中,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3.
犯罪主体部分。
本罪适用的范围广泛,可以涵盖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各类单位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种罪行的主体。
按照本章第150条的规定,单位同样符合此类罪名的主体要求。
4.犯罪主观因素部分。
本罪的indexed主观思想为故意而非过失,意味着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动会导致不良后果却仍然实施,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