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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再次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类是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类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治安存在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类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一类则是针对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再犯者能否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若再犯者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的一般要求,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由于再犯行为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危险性,因此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再犯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历史、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再犯者的情况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然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再犯者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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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训禹律师

山东滳联律师事务所

擅长且多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再审案件、承揽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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